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考生加分后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应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 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正常方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专业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分数级差(不超过5分),考虑第二志愿专业,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采用分数优先,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除外)以综合分为主,择优录取。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艺术分分别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四条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以校考专业分为主,择优录取。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在通过各省文化分最低省控线,按校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投档分或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相同情况下,参考实际考分、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均对学生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外语教学相应只开设英语课程(外语类专业除外)。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八条 国防生录取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