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执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教育教学、招生录取、财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副校长及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招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省(区、市)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开展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对招生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施监督,及时受理考生和家长关于招生工作的投诉,认真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