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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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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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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sx020 2026-0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我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委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信息

1.学校全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5.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6.办学地点:宝鸡市高新大道239号

7.邮政编码:721013

8.学院网址:www.bjvtc.com

9.招生咨询电话:0917-35680183568029

第四条学校简介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现为省级“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全国职业教育信息化标杆校建设单单位、国家级急救教育试点学校、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省级文明校园、省级平安校园、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智慧校园示范校、全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校区占地2300余亩,全日制在校生1.8万余人。学院按照内涵式与外延式发展并举、职业化与特色化并重的思路,构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办学格局,为学生搭建了广阔的就业创业平台,实现了企业与人才的无缝对接。建院以来,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18万余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负责确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纪委全程参与、监察招生工作。

第六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所有招生专业、计划、科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办法: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批次,按投档规则录取。对于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以此类推。如果录取仍未满额,则征集志愿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的投档总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分数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序。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院按照考生投档分数排序,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高考改革方案及有关录取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院设置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我院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2026年我院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大专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适当补助生活费,毕业生定向到我省地市所辖区县村卫生室就业。报考考生须为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农村。在专科提前批次招生。学生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到村卫生室服务6年。到校办理入学前,须与我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拒签协议或未按时报到的已录取学生,视为放弃,取消其定向医学生录取资格。有关工作按照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2024—2026年度陕西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大专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时经考核合格,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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