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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hb004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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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 ”, 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国标代码为 10489),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张昌民

 

校址:湖北省荆州市 (邮政编码: 434023)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长江大学于 2003年 4月 16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四校合并组建而成,是中央与湖北省共建的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 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或校园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 120%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专业志愿清 的方式进行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志愿考生实行 分数优先 的方式进行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后在未满额专业中也按 分数优先 的方式进行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时,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的考生可报考我校,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承认音乐学专业合格线(湖北省美术考生持省联考合格证可报考我校美术学、艺术设计和学前教育专业)。

 

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资格线,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学和艺术设计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 40%、专业测试成绩占 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学前教育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艺术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身高在 1.65米以上、女生身高在 1.55米以上。

 

第十八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体育专业男生身高应在 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应在 1.60米以上。

 

第十九条 工业设计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绘画基础;护理学专业考生身高在 1.60米以上。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除体育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对口升学)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型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和湖北省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湖北省政府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外,学校还设有长江大学奖学金、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石油之光 奖学金、校友奖学金、正大奖学金、袁尚贤奖学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助学基金等 40余种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对符合《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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