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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hb010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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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取规则(招生章程关于录取规则条款)

第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在湖北省属艺术本科第一批次,文理本科在湖北省属文理科第一批次,湖北省以外的批次以当地招办发布信息为准。录取时以各地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确定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录取时严格按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对生源特别充足的省(市、区)用预留计划进行顺序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地招生文件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其中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各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提供。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对于进档的普通文理科考生,学校根据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及投档分数确定录取专业。对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对于进档的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内蒙古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时若志愿生源不足,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对湖北省美术类考生,需湖北省美术专业统考合格,根据省招办对美术专业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综合换算后的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非湖北省美术类考生,我校认可各省(区、市)美术专业统(联)考成绩,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统一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的,则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省专业统(联)考成绩*60%+高考成绩*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非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水平运动员考核合格的考生,均须达到本省规定的相应的录取资格线或优录线。

第二十一条 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按教育部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定向新疆就业学生的录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除中德、中法合作项目专业学生外,其它专业学生外语学习进校后按照英语组织教学。其中语言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项目(中德、中法项目除外)等专业要求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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