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贫困家庭中、高职学生补助2000元/年,贫困家庭大学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涉农专业和连片贫困区的全日制中职一、二年级学生补助2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退役士兵入学享受学费减免政策;新生入伍可保留学籍,退役复学后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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