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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nmg012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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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有组织、有方法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切实解决局部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培养大学生“自尊、自强、自立”意志品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方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工作布置、人员配置、岗位设置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为关心和照顾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及组织予以惩办和奖励,以推动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五条 各班级要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摸底等基础性工作;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审批表,由班主任、系领导签字审核,学生处签定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不得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已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取消其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奖励者; 二)有挥霍浪费、大吃大喝等行为者; 三)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有两门课程效果不及格者;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假造家庭经济困难事实者;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劳动表示差者。 第七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为主,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和优势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充分发挥大学生的知识特长。 一)学校各系、处(部)可根据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校通过举办培训,设置培训服务、图书馆服务、后勤服务、绿化服务、清扫卫生、公寓管理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学生到社会上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以系、班级为单位报相关部门批准,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 第九条 学生不得参与高空作业、污染、辐射等容易对身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自行参与者,责任自负。 第十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对勤工助学活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安排适当的勤工助学岗位,负责考勤和管理,做到人员、时间、任务、考核“四落实”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劳动薪酬规范坚持合理的原则。学生在校内参与勤工助学劳动的按时、日、月计酬;学生在校外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系及学生自己与用人单位商定薪酬。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内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薪酬,由用人部门报送相关部门审批,财务处发放;校外勤工助学薪酬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校内学生劳动薪酬发放须健全制度,完备手续,每月初由用人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一式二份,并附考勤表报相关部门审定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发给学生自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发放规范,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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