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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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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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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nx006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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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全称: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716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地点:宁夏吴忠市教育园区      

基本情况: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坚持高职、成人学历教育及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多层次办学,具有颁发全日制职业技术大、中专层次学历证书和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资质,是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全日制考试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真诚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院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具体详细信息见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

第九条  我院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一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进档的所有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所有专业教育外语语种均采用英语。录取时,报考小学英语教育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不单独划线,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教育类专业(学前教育、英语教育、小学教育)宁夏籍考生学费免费,青海、甘肃省教育类专业学费为4200元/学年,其它专业的学费均为4200元/学年;住宿费每学年600-800元。

第六章  入学、奖贷助学及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入学: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照有关规定,视为新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我院统一组织实施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奖(助)贷政策: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以向学院申请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精准扶贫生活补贴”,在我院申请“勤工助学岗”等其它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籍期间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学年修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学院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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