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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幼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nx015 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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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幼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以及宁夏、银川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 政策,负责制订、发布学校就业政策、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学校就业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就业工作评估、总结和就业状况分析报告。

(三)组织、指导、总结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测评、就业推荐等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统筹优化就业渠道,收集就业供需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工作网站。

(五)负责全校毕业生的就业对外宣传工作,办好就业宣传月、就业动员周等活动。

(六)负责组织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开展毕业生思想动态、就业动态、毕业生质量调研等活动。

(八)负责大型双选会及校内招聘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九)负责毕业生的签约、留档工作,负责毕业生派遣和档案寄发工作。

(十) 统一处理学生就业过程出现的违约、改派等问题。

(十一)负责统计学校毕业生就业率。

(十二)组织开展就业总结与理论研究。

(十三)协调处理毕业生离校后1年内的就业事宜。 

第四条 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

(一)认真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 顺利通过毕业考试,取得毕业资格。

(二)认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三)认真学习国家、区、市及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四)接受学校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的招聘活动,落实就业单位。

(六)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七)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八)大专毕业生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作出大专阶段的个人鉴定。

(九)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流程

第五条 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和指导各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

(一)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二)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三)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四)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五)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七)就业调整及遗留问题处理。

第六条 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按学校教育教学安排进行,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为:

(一)9—10 月份: 1、制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等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2、印制并向相关单位寄发《毕业生推荐专刊》,走访用人单位,收集用人信息,开拓就业市场;3、更新就业网站数据,毕业生录入电子简历;4、走访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社会需求信息。

(二)11 月份至次年5月:1、组织就业指导课教学,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就业咨询服务;2、主要针对毕业生同学开展就业动员周活动;3、组织毕业生填写推荐表、发放就业协议书; 4、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网上招聘等多种形式的择业活动;5、继续联系或走访用人单位,收集、发布、整理就业需求信息;6、开展集中咨询和日常性的咨询活动。

(三)6 月份:1、整理、审核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2、落实毕业生的就业意向,排查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性方案。3、召开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表彰会;4、全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开始,组织全校大型双选会及校内招聘会;5、召开毕业生离校工作协调会,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 6、连同教务处、财务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组织毕业生离校;7、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8、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9、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10、毕业生就业工作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11、回访用人单位,调研我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情况。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九条 就业指导是我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 家、区市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条 就业指导重点是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针对不同年级开展分阶段就业指导,低年级着重于职业生涯设计教育, 高年级突出对就业政策的宣传、择业技巧的掌握和适应社会的辅导。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 告、讲座咨询或出版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纳入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按学校教学安排分年级按阶段进行,各阶段就业指导内容如下:

(一)低年级的就业指导教育,侧重让学生认识专业、认识学校、认识社会、认识自己。通过专业教育,人生观教育,全面的心理测试,使学生对自己形成一个较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定位,对即将面对的学校生活有一定的了解,对社会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二)中年级的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专业的认识、职业的选择、知识的储备、职业生涯设计有关原理、职业生涯设计的准备及设计等方面开展。

(三)高年级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实践与成才、创新与成才、就业政策、就业形势、求职择业的程序和方法、就业信息指导、适应社会教育等方面。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区市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四条 双向选择活动形式有:学校举办的毕业生与全国用人单位供需见面会,小型的专场宣传、招聘会,国家、区市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招聘会,网上双选会等。

第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每年的6月初,招聘单位可以进校进行校园招聘活动,在校内举行的招聘活动归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统一协调。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及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网络在就业 工中的作用。

第六章 推荐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推荐表》是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的推荐材料,由学校印制发放。经学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签章。

第十八条 《毕业生推荐表》损坏或遗失可到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并补办。(损坏的要将原件上交)如果出现隐瞒事实多领造成与用人单位纠纷的, 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与签订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生本人及家长(乙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甲方),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由毕业生负责交由学校1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掌握学生是否就业的重要依据。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借他人。凡因复制或转借他人使用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复印或转借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书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在毕业生相关各栏中,电话栏填写单位随时能联系到的常用电话,毕业生在乙方签名处签名,家长在乙方家长签名处签字,注明日期。在用人单位相关各栏中,毕业生应提醒用人单位将各栏字迹填写工整,并将各项内容全部填写清楚,不得空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提出其它附加协议(如违约金、体检、薪酬等问题)时,一定要在空白处注明,并由单位签字(或盖章)、毕业生及家长签字,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为:毕业生及家长填写自己基本内容,交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及盖章(包括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毕业生应及时将手续齐全的协议书1份交至校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以便学校知晓毕业生已就业成功。

第二十三条 每一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先签约为有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因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如毕业生、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中隐瞒事实真相,由此造成违约或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违约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违约一般手续如下:和签约单位取得联系,征得签约单位谅解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协议的函(此函复印件须交学校招生就业处1份),并将单位所持协议书要回。

第九章 档案及档案传递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后,招生就业处将根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档案转寄地址,在规定时间前将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移交。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向单位核实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及时到学校招生就业处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滞留、 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在离校时仍未落实档案接收单位的可申请在学校保留档案。

第十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原籍,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无正常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银川市下达了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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