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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hbs035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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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各生源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育部教学[2005]4号)要求,本着有利于招生工作的规范化、有利于为国家选拔人才,提高招生工作政策的透明度,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落实的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招生计划
第二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学院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生源情况,合理安排分专业年度招生计划。
第三条  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在生源质量好、数量多、就业机会多的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适当增加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组织相关系部申报论证后,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经学院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中如需调整计划,必须征得主管领导和招生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公示招生计划调整结果。
                                      第二章  招生宣传工作
第六条  招生宣传工作是高校录取高质量学生的重要保证,也是顺利开展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措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广泛、及时、准确地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学、考生、考生亲属等宣传国家招生政策、学院招生计划及学院办学特色与优势等方面的情况,方便考生报考。
第八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学院有关部门提供支持。
                                      第三章  录取工作细则
第九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条  录取新生坚持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不设置男女生比例。
第十一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批次分数线基础上,按招生计划的120%调阅考生档案,在德、体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充分考虑考生志愿、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但本人同意调剂专业的考生,在充分考虑考生专业志愿的情况下进行调剂录取。对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本人不同意调剂专业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只有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要求投放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凡考生本人同意进行专业调剂录取的,到校报到后不得以录取专业不符合本人志愿为由申请转专业。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教学[2003]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考生优惠照顾条件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市录取结束以后,在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学院分省分专业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
                                     第四章  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与监督,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学院招生工作人员资格,制订调整招生工作中有关政策、原则,检查招生工作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纪事件。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认真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应向社会公开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加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五章  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有关生源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和学院招生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严守纪律,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制订学院招生章程和年度招生方案。
第二十三条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向考生和考生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及招生录取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新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学院新生录取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针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学院招生工作政策、录取原则或具体工作办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专业建设与调整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七条  协助组织完成本省、市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安排的与招生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招生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拔部分能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工作认真细致、未出现过违规违纪行为的教师、教辅或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招生办公室要对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招生政策、纪律、程序、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条  当年有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参加高考的不能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每年招生录取工作开始前,学院成立由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校园网技术人员和经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完成当年的新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期间未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小组所有成员不得外出。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中其他情况的处理按教育部、各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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