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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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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学院:独立学院 高校类型: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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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sxs042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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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西工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山西工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西工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534

第七条  校址及办学点:

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长宁街11号,邮编:036000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山西工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山西工学院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山西工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西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规模由学院招生领导组研究决定。根据本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部署的有关政策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鉴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根据有关规定,可预留不超过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统考上线考生的不平衡。

第十八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开设专升本、对口升学招生专业。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九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条  山西工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山西工学院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文史、理工类及高考综合改革进档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遵循志愿,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进档考生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在同分排序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语文、外语。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挡,录取时承认加分。

第二十四条  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如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依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艺术类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照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口本科和专升本录取办法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三十条  建筑学专业入学后要求加试美术,成绩不合格者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与考生志愿调剂到相应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院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三十二条  凡色弱、色盲的考生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限报专业执行。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不要报考建筑学、工业设计以及艺术类专业,以免无法正常学习。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 符合山西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 颁发山西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山西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学生入学后,学校要统一进行体检,对在高考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将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校时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不具有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按照国家资助体系要求建立各项资助措施。我院为在校学生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学院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八条  山西工学院录取的所有本科学生,均可到山西工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西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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