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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免费生/资助生”管理规定

tj045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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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服务社会的职能,充分发挥石油行业企业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为部分家庭贫困的农村考生提供一条升学就业发展之路,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学院面向河北省农村家庭贫困考生实行“免费生/资助生”招生改革。为使“免费生/资助生”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和成功就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免费生/资助生”入学后,需要接受学院的资格审查和家庭状况调查,对合格考生正式录取注册;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将取消“免费生/资助生”资格,转为普通生或者劝退处理。

第二条  “免费生/资助生”在校学习期间,要认真学习并完成相应专业的全部教学任务,如期取得毕业证书,毕业标准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因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证书的,取消“免费生/资助生”资格,并补全部在校期间的学费。

第三条   “免费生/资助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以下第四至九条规定情况的,取消“免费生/资助生”资格。

第四条   所学课程成绩出现不及格现象的。

第五条  因考试作弊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大三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未达到300分以上的。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排名,免费生未在专业或班级前30%、资助生未在专业或班级前50%的。

第八条   出现打架斗殴、夜不归宿、酒后滋事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九条   出现生活奢侈等与本人身份不符消费行为的。

第十条 “免费生/资助生”在校期间要按时缴纳除减免之外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免费生/资助生”享有与正常招生录取考生同等权利,享有国家、天津市、学院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其他勤助政策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免费生/资助生”入学后应按照录取专业参加本专业的教学活动,不具备申请专业调整资格。如坚持申请专业调整,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取消“免费生/资助生”资格,同时补交全额学费后,方可提出申请专业调整申请。

第十三条  学院对“免费生/资助生”在校学习期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对未能按照规定达到标准要求的“免费生/资助生”实行预警机制,帮助“免费生/资助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能力。

第十四条  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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