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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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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ln032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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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是一所省属重点大学,坐落在中国北方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是辽宁省“双一流”建设“国内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教育部“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学校、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联盟理事长单位,是辽宁省基础教育师资培养与继续教育基地、教育科学研究咨询基地、高校师资培训基地、适应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研基地,现已成为辽宁省最大的、起示范带头作用的教师教育中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 号)等文件精神,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毕业生就业能力,学校面向本校毕业生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培养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专业、计划及费用

专业

代码

学制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学费

(元/年)

不能报考的专业

050101

两年

汉语言文学(师范)

30

4800

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

070501

两年

地理科学(师范)

30

5200

地理科学、

地理信息科学

二、招考条件

1.具有勤奋刻苦的品质和报国兴业的远大理想,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2.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2021 年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未就业毕业生。

3.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4.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报名办法

1.本校报名

学生须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至30日8:30-19:00按照要求将报名表和个人电子照片发送至指定邮箱(PDF 版报名表命名为“姓名+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申请”,电子照片命名为身份证件号码.jpg)。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同时选择是否服从其他专业调剂。截止日期过后发送的报名表视为无效报名。

注:考生照片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大小为一般在20KB至40KB。

2.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至30日8:30-19:00,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址为、考生报名端网址为。(学生网报时,请在“班级”栏填写报考专业;在“学生个人标识码”栏填写招生专业代码。)

报名流程:考生网上注册→填写基本信息→招生院校上传考生照片→招生院校通过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下载报名考生信息→招生院校下载报名登记表审核考生报考资格→招生学校对考生报名进行最终确认(编排考生号)→在本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报考资格。

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于规定时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本人基本信息(首次登录须进行注册),选择第二学士学位考生报名,无需缴费。

特殊说明:以上两种报名方式须同时完成才有效。

四、考核与录取

1.我校于报名结束后将组织相关单位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经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2.对于公示的考生,学校将按照学生第一学士学位本科学习成绩平均绩点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有同分考生按必修课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3.学校拟于7月8日前(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在辽宁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与就业处官网公示拟录取结果,最终录取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五、学生培养及管理

1.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住宿费、教材费及其他费用与本校2021级地理科学(师范)、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本科生相同。

2.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将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将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3.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4.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机制

1.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确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实施方案,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录取工作。

2.招生工作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3.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参加报名考试,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简章以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发布的为准,最终解释权归辽宁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若教育部调整招生政策,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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