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助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七条 学校资助项目: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校内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
(二)勤工助学。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三)校内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奖学金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
(四)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五)特殊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六)资助育人活动资金。通过开展励志、感恩、诚信、就业创业等资助育人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七)其他支出。其他与学校资助项目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