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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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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财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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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险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hns057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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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保险职业学院,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中豹塘路196号。

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系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二条 学院国标代码为12596,各省招生代码详见各省招生计划书,湖南省招生代码为4371。

第三条 学院设有保险系、金融系、财经商贸学院/国际教育中心、康养护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公共课部、继续教育学院等6个教学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整体部署;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监察与评估;负责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有关招生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家长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文件精神实施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的管理。

第九条 2022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共有护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保险实务、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金融服务与管理、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应用、商务管理、电子商务、大数据与会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商务等18个专科专业及方向,面向湖南、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重庆等20多个省份招生。具体分省及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所有新高考改革省份均设有一个院校专业组,非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招生专业分别安排计划。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考试语种不限,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无其他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各类别、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学院录取是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各省考试院规定设置投档比例,按各省相应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新高考改革省份录取规则按生源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须符合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按照考生填报的学校(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及征集志愿的考生,原则上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在新生入学三个月之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被录取新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报到截止日期30日后,如果未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章 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录取省份招生考试官网及本院招生网站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根据入学须知缴纳学费、住宿费、各项代收费用(含教材费)。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资助体系。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政策申请国家一、二、三等助学金并可在生源地教育局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可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我院各订单企业和爱心企业还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

第七章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条 修业期满,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按期毕业的学生,毕业当年可报名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合格者进入相关本科院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学习。学院还提供自考、成考等多条专升本通道。

第八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二条 订单班入班前需面试或笔试,订单班学生毕业当年达到公司入职要求,按与公司、学院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方式入职。

第二十三条 参军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和当地武装部门规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来院办理相关手续,学院按照规定予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保险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保险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 (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保险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招生省份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招生省份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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