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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sd025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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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鲁东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二条 鲁东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专业为法学,招生计划50人。

第三条 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报考鲁东大学2021年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考生若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或不宜就读法学专业的疾病,均不予录取。

3.2021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或者2019年、2020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

4.考生原本科专业、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含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辅修的)的辅修专业不属于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专业。

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425分(含)以上。

第四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2021年7月5日至7月12日(每天8:00-20:00)登陆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在“招考信息”点击“鲁东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按提示逐项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提交如下个人资料: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PDF格式);

2.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打印的《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PDF格式);

4.考生本人签名、带照片的《鲁东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报名表》扫描件(报名系统生成后打印、签字,PDF格式上传);

5.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成绩单,六级考试(CET-6)成绩425分(含)以上者须同时上传四级考试(CET-4)成绩单(PDF格式)。

未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者,报名无效。

第五条 学校根据本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和报名材料,考生于2021年7月16日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一并打印准考证。

第六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考试形式为笔试,主要内容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满分100分。考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等详见准考证。

第七条 按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成绩相同,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425分(含)以上者优先录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同一级别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八条 拟录取名单,在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 凡被鲁东大学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入学报到时,需提供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第二学士学位新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新生一起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报考资格、入学资格或者注销学籍;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发现的,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报名阶段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2.冒名顶替入学,或者由他人替考入学的;

3.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 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费与法学专业普通本科生学费标准一致,住宿费与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住宿费标准一致,退学学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执行。

第十五条 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六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发结业证书。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工作,研究处理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组织、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与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有关的补习、辅导、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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