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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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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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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章程

jl024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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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第22号),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今年我院继续开展单独招生工作。为做好单独招生工作,结合学院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条学院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学院是吉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4年被教育部评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单位,学院的培养目标是为铁路和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学校地址:吉林省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东路1号。

第四条毕业证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单独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有关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学院网站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六条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院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四章报名与考试

第七条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并填报专业志愿,报名网址为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网。

第八条报考条件:符合吉林省2019年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并已参加吉林省高考报名)和专业报考条件的应往届高中(中职院校)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文化基础水平测试合格考生均可报名。(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院校毕业生)

第九条命题与考试: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在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组成命题组及考评组,在教育部和吉林省考试大纲范围内组织命题及考试,分文化基础水平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文化基础水平测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三科,由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需通过省里划定的文化基础水平测试合格线后可报考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由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科类进行。

1、理工类考生职业技能测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考察考生对高中物理课程的知识积累和形成的基本能力,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铁路常识及时事政治。

2、文史类考生职业技能测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强调考查考生对高中历史、地理知识积累和形成的基本能力,并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铁路常识及时事政治。

第五章高职分类考试录取说明

第十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其他专业入学后学校只开设英语教学。

第十一条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供电技术)、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机车)、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车辆)、铁路物流管理、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通信信号设备制造与维护、铁道工程技术、铁路桥梁与隧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工程机械运用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焊接技术与自动化(李万君大国工匠班)以上二十一个专业宜男生报考,其余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二条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对公安类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

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供电技术)、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机车)、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 铁道车辆)、铁路物流管理、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通信信号设备制造与维护、铁道工程技术、铁路桥梁与隧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等专业要求无色弱、色盲。由于以上专业就业主要面向轨道交通行业,该类企业招聘时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建议色弱、色盲考生不要报考此类专业。

第十三条录取规则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对口类

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高职单招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考生每人限报6个专业。

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

对口升学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专业录取

1、对口类按照“专业级差”原则录取,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在第二、三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所在省市把各科成绩以小数的形式列入在总分之后,则按照该省这个排序顺序进行比较,否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高职单招类考生成绩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学院根据“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同分的考生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专业调剂

1、对口类

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2、高职单招

对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对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标准的考生、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我院成立的东北亚高铁学院开设的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600113-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600103-铁道供电技术),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600106-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三个专业,与韩国又松大学合作办学的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600101-铁道机车),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600108-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两个专业,与俄罗斯乌拉尔国立交通大学合作办学的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600102-铁道车辆)专业,以上六个专业在录取时只录取报考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对“是否服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调剂”选项选择“是”的考生进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调剂,选择“否”则不予调剂录取。如在所填报的六个志愿中无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视为无志愿,不能调剂录取。如果两项服从调剂都选择“是”,系统会自动调剂到名额未满的普通专业,普通专业录满之后,再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

第十六条按教育部规定,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9年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对困难的学生帮扶政策。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学费减免、地方政府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另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制定以下具体资助项目:校内奖学金、退役学生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种奖励和资助项目。

1、校内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600元/人、学期;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学期;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学期。

2、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2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

3、由学院驻地武装部报名参军入伍的学生,发放光荣入伍奖每人3000元。退役回校复学时,每人每月发放助学金300元,按照10个月发放。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跟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在新生开学时,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就业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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