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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电子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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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电子科技学院:民办学校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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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电子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jl042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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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电子科技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学理路333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4000元、

汉语国际教育(对外汉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40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40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40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4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智能制造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机器人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工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第三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电子科技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校内还设有以下校级资助项目:

1.全额奖学金

理科生:72000元                 文科生:60000元

备注:全额奖学金相当于四年学费总和,奖励县区级高考状元,人数不限,逐个奖励。

2.“建昭基金奖学金”约125000元,奖励人数28人

一等奖3名,每人奖励15000元(总计45000元);

二等奖5名,每人奖励8000元(总计40000元);

三等奖20名,每人奖励2000元(总计40000元)。

3.“建昭基金助学金”若干名,共200000元

由各分院上报困难学生人数、程度,经本人申请分院同意,上报理事会审查通过予以资助。我院还设立校内优秀奖学金:特等奖:1000元、一等奖:500、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单项奖:50元,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院还设立“爱心助学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生活。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十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和公开性的统一。

2.所有专业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3.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择优接收非一志愿考生,没有分数级差。

4.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5.学院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改革省份按改革省份规定执行。

6.专业录取,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要求。

7.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8.面向全国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学理路333号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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