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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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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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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jl035 2021-01-21
3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建筑学院

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校址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

收费标准(元/生/年)

1

082901

安全工程

13200

2

090502

园林

13200

3

081201

测绘工程

13200

4

081802

交通工程

13200

5

120204

财务管理

13800

6

120201K

工商管理

13800

7

120103

工程管理

13800

8

120105

工程造价

13800

9

120104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13800

10

120801

电子商务

13800

11

120210

文化产业管理

13800

12

120410

健康服务与管理

13800

13

081001

土木工程

14400

14

081002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14400

15

081003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14400

16

08100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14400

17

081005T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14400

18

082801

建筑学

14400

19

082802

城乡规划

14400

20

082803

风景园林

14400

21

081006T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14400

22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6200

23

080701

电子信息工程

16200

24

080703

通信工程

16200

25

0809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6200

26

080801

自动化

16200

27

080904K

信息安全

16200

28

080906

数字媒体技术

16200

29

080905

物联网工程

16200

30

080910T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16200

31

080803T

机器人工程

16200

32

080907T

智能科学与技术

16200

33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6800

34

101101

护理学

16800

35

130502

视觉传达设计

19200

36

130503

环境设计

19200

37

130504

产品设计

19200

38

130506

公共艺术

19200

39

130509T

艺术与科技

19200

40

050303

广告学

16000

41

130507

工艺美术

19200

42

130310

动画

21600

43

130508

数字媒体艺术

21600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建筑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及相关程序

我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奖学金;2.勤工助学;3.临时困难补助。具体工作开展依据《长春建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院校志愿录取: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在专业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清),若多名考生等效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艺术类以专业成绩(素描、色彩、速写)、文化课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在所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将其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依据国家招生文件给予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必需具备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建筑学、城乡规划、广告学、艺术类专业,有色盲、色弱者限报。

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几点:

1.吉林省艺术类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专业清),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100%+文化课成绩6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 辽宁、天津、山东、浙江、湖北、江西、河北7省(市)艺术类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专业清),按投档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河南、江苏、黑龙江、新疆4省(区)艺术类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专业清),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 内蒙古艺术类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专业清),按投档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 总分相同时,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学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江苏考生必测和选测科目等级均不得低于C,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录取.当分数相同时,先看须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若须选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再看另一个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等级顺序为A+、A、B+、B、C。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学校在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考生选考科目按照所在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选考科目为准;如果录取原则与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有冲突,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及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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