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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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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2020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jl045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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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0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建设与事业发展要求,培养更多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培养结构,为毕业生创造更多学习深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二、组织机构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制定招生考试及录取等相关政策;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参与、全程监督;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严把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环节;学校相关部门积极协助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考试的初审及考核环节,确保考试录取安全有序进行。

三、招考对象

2020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目前尚未就业的往届生。

四、报名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考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3.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相关规定。

五、招生专业及计划

见附件1。

六、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形式,考生应在2020年7月25日前将以下电子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一)本人签字确认的《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20 年第二学士学位报名申请表》(见附件2)扫描件。

(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三)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扫描件。

以上材料请尽量使用扫描方式,若使用拍照方式,请务必保证上传的照片内容清晰可读。以“毕业学校+姓名+报考专业”统一命名,文件大小控制在 50M 以内。无需邮寄纸质材料

七、资格审查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根据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考生可在2020年7月27日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审查结果。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我校不再另行通知。

八、考核测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核测试。

(一)考核时间

2020年7月29日、30日

(二)考核形式

受疫情影响,我校第二学士学位考核采用网络面试形式,具体面试平台及面试顺序请考生于7月28日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职业生涯规划相关内容。

面试考核时间10 分钟,满分100 分,60 分及格。其中考生自述环节6分钟,提问环节4分钟。

(四)成绩生成

面试考核由招生各专业隶属学院自行组织,考评人员3-5人,考核结束后,取各评委评分平均成绩(保留小数点后 2 位),汇总、复核后形成考核成绩单,上报招生办公室。

九、录取原则

学校设置三个专业顺序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如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未满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视为考生放弃调剂资格。

面试考核成绩作为录取依据。资格审核合格考生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考核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若考核成绩相同时,按考生取得的英语四六级等级成绩报告单成绩为录取依据。

十、入校管理

(一)新生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说明原因,并在开学前三天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申请材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并电话告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通过第二学士学位录取的学生,学制两年,属于全日制普通学生,纳入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学校本科生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三)凡在学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根据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四)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五)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当年按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十一、附则

(一)考生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报名及录取资格。

(二)本招生考试办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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