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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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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师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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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jl045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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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所为职业教育培养培训专业课师资的全日制本科师范院校。学校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职教师资保障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是吉林省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联盟理事长学校,是吉林省转型发展示范高校、吉林省本科人才培养改革示范高校、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789人,其中博士学位教师占31%,正高职教师104人。学校现有54个本科专业,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吉林省一流本科专业7个。拥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3117人。

一、 招生专业及计划

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生计划表

二、 招考对象

2021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2019届、2020届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目前尚未就业的往届生。

三、 报名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考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3.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相关规定。

四、 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形式,考生登录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下载相关附件,填写后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电子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相关附件:

(一)《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21 年第二学士学位报名申请表》。

(二)《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21 年第二学士学位报名信息汇总表》。

(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2021 年第二学士学位报名材料汇填单》。

报名申请表要求本人签字并形成扫描件,所填内容与信息汇总表中信息必须一致,报名材料汇填单中所提交的材料按照格式要求粘贴到相应位置,请考生务必确保照片及扫描件内容清晰可辨。所有材料电子版汇总后制作成压缩文件,以“姓名+第一报考专业”命名,发送至指定邮箱。无需邮寄纸质材料

五、 资格审查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根据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考生可在2021年7月15日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审查结果。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我校不再另行通知。

六、 考核测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核测试。

(一)考核时间

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考核形式

考虑疫情因素,第二学士学位考生考核采用网络面试形式,网络面试由各专业所属学院自行组织。具体面试平台及面试顺序以各学院电话通知为准。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职业生涯规划相关内容。面试考核时间10 分钟,满分100 分,60 分及格。其中考生自述环节6分钟,提问环节4分钟。

(四)成绩生成

面试考核由招生各专业所属学院组织进行,考评人员3-5人,考核结束后,取各评委评分平均成绩(保留小数点后 2 位),汇总、复核后形成考核成绩单,上报招生办公室。

七、 录取原则

学校设置三个专业顺序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如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未满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视为考生放弃调剂资格。

面试考核成绩作为录取依据。资格审核合格考生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若考核成绩相同时,按考生取得的英语四、六级等级成绩报告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八、 入校管理

(一)新生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说明原因,并在开学前三天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二)通过第二学士学位录取的学生,学制两年,属于全日制普通学生,纳入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学校本科生相关规定管理。

(三)凡在学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根据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四)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五)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当年按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九、 附则

(一)考生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报名及录取资格。

(二)本招生考试办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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