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入学后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特设立本科新生奖学金,并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录取并按时报到注册的优秀本科新生,含港澳台学生及国际生。
第二章 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类型
校长奖学金、红鸟奖学金、卓越奖学金、杰出奖学金、优异奖学金
第四条考生可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向招生组提出申请(奖学金具体评定标准以我校各招生组通知为准)。
第五条学生如符合多项奖学金要求,则采用就高原则,奖学金不叠加。
第六条奖学金只于学生在香港科技大学(广州)本科学习期间颁发,颁发期限最长为4年。
第七条奖学金通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发放。
第八条以弄虚作假取得奖学金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其奖学金资格将被取消。
第九条获奖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在下一学年续得同一类别奖学金:
(一)每学年的学习成绩(平均绩点)达到3.0或以上;
(二)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
(三)中国内地(大陆)学生须通过当学年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考核。
若学生未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或受到任何违法违纪处分,其中止下一学年奖学金的颁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零二六学年开始实施,学校拥有根据实情调整并最终决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