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南宁理工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宁理工学院
学校标识码:4145013645
办学层次和学制:本科四年
办学性质和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地址:学校现有南宁校区和桂林校区。南宁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桂林校区位于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7号。
第三条南宁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适应广西—东盟区域性国际发展需要,培养思想品德优良、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创新意识和国际视野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毕业生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允许的修业期内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选修课按规定分别修满公共选修课学分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给予学生全面鉴定,发给毕业证书,根据《南宁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经南宁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招生政策,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七条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实施招生计划。学校各本科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八条普通类招生专业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地理信息科学、工程造价、智能建造、遥感科学与技术、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器人工程、网络与新媒体、金融科技、数字经济、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财务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英语、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广告学;艺术类招生专业为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艺术设计学、摄影、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与科技;体育类招生专业为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
第九条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学校招收新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按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教育部备案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二条对于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按照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顺序录取,直至该专业满额为止。如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生源已录取满额,再按其填报的第二专业录取,依次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认可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加分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遇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如考生所在省份有同分排位,按同分排位由高至低确定录取名次,无同分排位的省份我校将按单科成绩排序确定录取名次。即历史科目组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历史、数学;物理科目组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物理、语文。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各省的投档分或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艺术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体育类专业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统考,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体育统考成绩需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各省的投档分或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体育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考生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的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十八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设计学、数字媒体艺术、摄影、艺术与科技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填报专业时须注意所报专业是否有体检受限。
第十九条学校对有参加非法组织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并通报给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入学报到后,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应参加专业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根据学校向学生和社会公示的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学校收费公示信息。
(一)学费标准:
普通类和体育类专业学费为248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29800元/年,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专业 |
专业代码 |
学制 |
学费(元/年) |
就读校区 |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080601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电子信息工程 |
080701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通信工程 |
080703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80901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网络工程 |
080903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地理信息科学 |
070504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工程造价 |
120105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智能建造 |
081008T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遥感科学与技术 |
081202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
081004 |
四年 |
24800 |
桂林校区 |
|
人工智能 |
080717T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080910T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机器人工程 |
080803T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网络与新媒体 |
050306T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金融科技 |
020310T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数字经济 |
020109T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020401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电子商务 |
120801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工商管理 |
120201K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财务管理 |
120204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会计学 |
120203K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英语 |
050201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应用心理学 |
071102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学前教育 |
040106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汉语言文学 |
050101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体育教育 |
040201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040203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运动康复 |
040206T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广告学 |
050303 |
四年 |
24800 |
南宁校区 |
|
环境设计 |
130503 |
四年 |
29800 |
南宁校区 |
|
视觉传达设计 |
130502 |
四年 |
29800 |
南宁校区 |
|
数字媒体艺术 |
130508 |
四年 |
29800 |
南宁校区 |
|
艺术设计学 |
130501 |
四年 |
29800 |
南宁校区 |
|
摄影 |
130404 |
四年 |
29800 |
南宁校区 |
|
表演 |
130301 |
四年 |
29800 |
南宁校区 |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130309 |
四年 |
29800 |
南宁校区 |
|
艺术与科技 |
130509T |
四年 |
29800 |
南宁校区 |
(二)住宿费标准:
宿舍实行公寓式管理,均配有空调、洗衣机、电梯、热水系统、独立卫浴等。两人间7500元/生/年;四人间5000元/生/年;六人间3500元/生/年;八人间3000元/生/年。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住宿费收费标准包含每生每月定额用电用水量的水电费(定额用电、用水量分别为5度/人/月、5立方米/人/月)。实际用电、用水量超出定额的,超出部分的水电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收。最终收费标准以当年学校官网公示为准。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借阅图书35天内免费,逾期费0.1元/册/天;学生证补办费5元/本;校园一卡通补办费20元/卡。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学校会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校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代收费:教材费第一学年按1000元标准缴纳,其余学年按不超过600元缴纳,当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军训服装费按照实际进价收取;体检费147元/人(含结核病筛查项目)。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可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自愿原则收取,据实结算。
(四)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新生入学后因故退学,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桂发改价费规[2026]333号)规定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退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开学前未入读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因故退(转)学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或住宿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当月在校学习或住宿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天数(含一半)的,按50%计退当月学费、住宿费;当月在校学习或住宿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不计退当月学费、住宿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以学生在校学习或住宿时间按完成注册手续日至学生提交书面退(转)学申请和离校时间的孰晚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地方学生资助政策:
(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二)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一等)4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3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三等)2700元/生/学年。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学年。具体以新文件通知为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000元/生/学年。
(四)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直招士官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对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学校奖助政策:
(一)学校设立奖学金:校级一等奖学金4000元/年/生;校级二等奖学金:2000元/年/生;校级三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
(二)学校助学金:1000元/年/生。
(三)特殊困难补助:最高可申请10000元/年/生。
(四)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可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报酬按15元/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一年最高可获得约6000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处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处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针对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学校面向社会开通招生咨询服务。
学校网址:https://www.nnct.edu.cn。
招生网站:https://zsc.bwgl.cn/。
咨询电话:南宁校区0771-6031555、6031666、6031777;桂林校区0773-8998009、8998018、8998088。
通信地址:南宁校区:广西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邮编530105);桂林校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7号(邮编541006)。
第三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71-6031526。
监督举报邮箱:jjjcs@nnc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未提供任何有偿招生咨询等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公布后,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南宁理工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