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名称:广西演艺职业学院,英文名为“Guang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erforming Arts”。
二、学校代码:4145013829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五、办学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四路10号
六、学校简介: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民办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坐落在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学校下设表演艺术学院、艺术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影视学院等多个二级学院,开设40多个专业及方向,在校生17000余人。
第三条学历证书信息
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毕业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校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规模、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纪委负责全程监督和检查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六条招生计划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七条录取批次以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一般包括高职高专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普通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专业。同分考生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处理。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综合素质评价等综合考虑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比例要求,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我校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美容美体艺术专业课程涉及身体接触类实操训练,建议考生结合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按照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在考生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采用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条件下,按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按照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专业的投档模式确定录取规则,在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联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科类分数线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同分条件下,按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体检要求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书画艺术、摄影摄像技术、服装与服饰设计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非色盲、非色弱。其他专业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第十七条 收费及退费规定
学费、住宿费等实行学年制收费。收费标准及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学费标准(详见下表)
|
专业 |
专业代码 |
学制 |
学费(元/年) |
|
表演艺术(声乐) |
550204 |
三年 |
11800 |
|
表演艺术(中国民族乐器) |
550204 |
三年 |
11800 |
|
表演艺术(幼儿艺术) |
550204 |
三年 |
9800 |
|
表演艺术(跆拳道表演) |
550204 |
三年 |
11000 |
|
音乐表演 |
550201 |
三年 |
12000 |
|
舞蹈表演 |
550202 |
三年 |
11000 |
|
戏剧影视表演 |
550205 |
三年 |
12800 |
|
国际标准舞 |
550209 |
三年 |
11500 |
|
钢琴调律 |
550214 |
三年 |
9800 |
|
舞蹈编导 |
550215 |
三年 |
11000 |
|
播音与主持 |
560201 |
三年 |
9800 |
|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
560202 |
三年 |
9800 |
|
摄影摄像技术 |
560212 |
三年 |
9800 |
|
民族传统体育 |
570304 |
三年 |
9800 |
|
体能训练 |
570310 |
三年 |
9800 |
|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
520802 |
三年 |
9500 |
|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
500113 |
三年 |
9500 |
|
空中乘务 |
500405 |
三年 |
9500 |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
500606 |
三年 |
9500 |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510201 |
三年 |
9500 |
|
国际金融 |
530207 |
三年 |
9000 |
|
大数据与会计 |
530302 |
三年 |
9000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30501 |
三年 |
9000 |
|
工商企业管理 |
530601 |
三年 |
9000 |
|
市场营销 |
530605 |
三年 |
9000 |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540106 |
三年 |
9000 |
|
网络直播与运营 |
560214 |
三年 |
9800 |
|
应用泰语 |
570214 |
三年 |
9000 |
|
安全保卫管理 |
580702 |
三年 |
9800 |
|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
590301 |
三年 |
9500 |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590302 |
三年 |
9500 |
|
工程造价 |
440501 |
三年 |
9800 |
|
建设工程管理 |
440502 |
三年 |
9800 |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500211 |
三年 |
9800 |
|
烹饪工艺与营养 |
540202 |
三年 |
9800 |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550105 |
三年 |
9800 |
|
环境艺术设计 |
550106 |
三年 |
9800 |
|
书画艺术 |
550107 |
三年 |
9800 |
|
美容美体艺术 |
550111 |
三年 |
9800 |
|
广告艺术设计 |
550113 |
三年 |
9800 |
|
室内艺术设计 |
550114 |
三年 |
9800 |
|
人物形象设计 |
550117 |
三年 |
9800 |
二、住宿费标准
普通公寓:6人间(1950元/生﹒学年)、8人间(1650元/生﹒学年);
高级公寓:4人间(配空调、冰箱、洗衣机)(4500元/生﹒学年)、4人间(配空调、洗衣机)(3000元/生﹒学年)。
学生定额用电、用水量分别为5度/人﹒月、5立方米/人﹒月。实际用电、用水量超出定额的,超出部分的水电费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计收。
三、课本费: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按教材的实际价格据实结算。
四、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军训服装、装备费350元/人(预收,多还少补);体检费100元/人(预收,多还少补)。
五、退学退费规定
(一)学费、住宿费退费:学生因故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照桂发改价费规〔2026〕33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退费。学生开学前未入读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因故退(转)学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或住宿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当月在校学习或住宿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天数(含一半)的,按50%计退当月学费、住宿费;当月在校学习或住宿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不计退当月学费、住宿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二)代收费退费: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应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 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不退还相应的代收费。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减、免”为主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中职升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或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具体奖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在录取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考生对答复不服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复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四路10号
邮政编码:530226
学院网址:https://www.gxart.cn/
咨询电话: 0771—4951555、4892829(传真)
监督电话:0771—8960771、489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