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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航空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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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航空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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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航空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yn091 2026-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学校2026年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昆明航空职业学院

(二)国标代码:4153014939

(三)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长水街道办阔叶街6号

(四)联系电话:0871-66718988

(五)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六)办学层次:专科

(七)办学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颁发证书:合格毕业生由昆明航空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统一网上电子注册)。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坚决执行教育部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落实招生录取工作“阳光工程”。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并对招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在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有关省级招考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向省级招考院通报招生工作进展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专业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情况、就业市场需求、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编制202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报考要求

民航行业各岗位均有明确的从业准入标准,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紧密对接行业岗位需求。为避免考生因身体条件不符合行业要求影响学业完成及后续就业,特就以下专业的行业从业身体条件作出提示,请考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审慎报考:

(一)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要求如下:

身高:男生172-185cm,女生163-175cm;形象气质俱佳,无色盲、无色弱、无纹身、无疤痕。

(二)航空物流管理、低空物流技术与运营专业要求如下:

男生身高163cm以上,女生身高155cm以上。

(三)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要求如下

身高:男生172-182cm,女生162-172cm;身材匀称、形象体态良好,无纹身;无色盲、色弱及严重眼疾。

(四)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要求如下:

无色盲、色弱、无身体缺陷、无双眼视功能异常。

(五)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低空智联网技术、低空飞行器装备技术专业要求如下:

无色盲、色弱、无身体缺陷。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上级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云南省以云南省招考频道查询为准,其他省以各省官方录取查询通道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各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及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云南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的平行志愿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专业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选择权。

第十五条当考生所填报的全部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

1.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在考生投档的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考生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直至录满;

2.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退档规定

(一)平行志愿投档后,学校严格执行"投档不退档"原则:对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符合所报专业及调剂专业录取条件的进档考生,原则上不予退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档考生,学校将按规定作退档处理:

1.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第十条"报考要求"中明确的行业身体条件要求的;

3.提供虚假报名材料、骗取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4.其他不符合国家及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情形。

(三)所有退档处理均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 学费及奖学、助学

第十八条学费收费标准以学校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六章 办学地点及招生咨询

第二十条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空港大道阔叶街6号昆明航空职业学院。

第二十一条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联系方式:0871-66719988、66716688

2.学校网址:http://www.kmavc.com

3.邮编:6502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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