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公安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报考陕西警察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陕西警察学院,学校标识码:4161013819,在陕招生代码:8055,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警察学院,证书种类: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陕西警察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是获得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等六部门认可的享受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政策的公安院校,由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99号。陕西警察学院目前拥有浐灞、秦都、雁塔等3个校区。全校学生均在学校浐灞校区学习生活。
第七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9—68756878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99号
邮政编码:710021
学校官网网址:www.snpc.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zhaosheng.snpc.edu.cn
第八条陕西警察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开展全面监督。
第十条陕西警察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对以陕西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专业、区域和计划
第十一条陕西警察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专业
治安学、侦查学、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
(二)非公安专业
法学、监狱学、网络空间安全、应急管理、海外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面向陕西省招生;非公安专业面向陕西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际招生省份以陕西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根据陕西警察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类型、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代码及专业代号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招生条件,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和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26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陕西警察学院非公安专业的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陕西警察学院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非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本科批次进行。
第十八条陕西警察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本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需谨慎报考。
第十九条陕西警察学院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予以加分投档的,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报考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陕西省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须参加陕西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必须合格。
报考陕西警察学院非公安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须身体健康状况合格。
第二十一条院校志愿录取规则。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其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顺序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符合选考科目要求的情况下,由学校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剂录取并确定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陕西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排序相关规定和要求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报考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核对男、女生专业代号并正确填报,填报错误的将无法被录取。
第二十六条陕西警察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录取期间,学校可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分专业报考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陕西警察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通知书按照考生高考报名时填报的通信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七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八条凡被陕西警察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陕西警察学院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公安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学生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陕西警察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陕西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八章 收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陕西警察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