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于6月6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并签订《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需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时,必须在“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中职推免、高职单独自主招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外语口试以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委会、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第一时间向省招委会领导和教育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具体考务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招委〔2013〕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有关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二十八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务必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九章 录 取
第三十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第三十一条 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有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在网上公布。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则予以投档。
第三十二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按梯度志愿投档,征求志愿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其他本科批次(含征求志愿)实行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次和高职单考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艺术类提前批实行平行志愿一档多投,其他批次实行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体育类各批次实行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
第三十三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自主确定第一志愿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本科批次,经过生源情况预测和投档比例的协调后,部属及省外高校原则上按执行计划的105%比例内投档,省属高校均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高职(专科)批全部按专业执行计划100%比例投档。省教育考试院应向社会公布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文、理科本科批次投档前应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
第三十四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本校录取工作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高校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行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三十五条 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联络与沟通,及时做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即高校生源分布统计)、投档比例的最后确定、特殊类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长生等)的预先录取,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事项。高校应在6月25日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以及与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基地工作的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寄达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七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及时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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