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常规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九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将其妥善安排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条 在文史、理工类招生录取过程中,本科批次的院校经征求志愿录取后,线上生源不足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该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征求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批院校在“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公办院校可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民办院校可在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到低降分投档。在征求志愿投档中除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院校外,其他院校生源不足的专业允许最多降80分投档录取。
第四十一条 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时进行,只招少数民族考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允许降分: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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