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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bj008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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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本校各项规章规定及与本校合同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经学校批准方可对外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协议),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与学校利益相关的合同(协议)。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实行合同聘任(用)制度,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和奖惩的首要标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尽职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尊重学术自由,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爱校荣校,珍惜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知悉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办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个人修养;

(三)恪守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依法申请组建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领导和管理下依法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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