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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籍管理办法

hb004 2017-12-20
405

 为规范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学科综合优势,有计划地培养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层次与目标
第一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是国家有计划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立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的某个专业课程,准予毕业并已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的某个本科专业;在培养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第二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旨在培养跨学科领域的复合型高层次专业人才,要求学生在掌握第一学士学位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能较系统地掌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成为知识、能力结构较为完整的跨学科的复合型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报考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主要招收普通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也可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本单位同意,应届毕业生报考需经在读学校推荐。所有报考者都要经过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报考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须跨学科门类。
第五条报名条件
(1)品学兼优,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2)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已获与所报考学科不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应能在当年7月15日前获得与所报考学科门类不同的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齐以下材料:
(1)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即将于最后一学期末(完成最后一学期学业前提下)获得何种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证明及学生证;
(2)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单;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附报名表后);
(4)第二学士学位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5)体检表(须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一底片照片两张(黑白、彩色均可)。
三、入学考试、录取与注册
第七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考试由学校单独组织命题和评卷。报名时间为每年的五月,考试时间为每年的六月。考试科目一般为三门,包括英语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第八条学校将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当年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并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不予录取。
(1)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学位者;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不真实者;
(3)与招生有关条例不符或徇私舞弊者;
(4)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不合格者。
第十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注册。因故不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被录取的应届毕业生报到时须由学校补验其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往届毕业生在报名时验证。被录取的学生均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报到注册时,应一次性交清每学年所应缴纳的费用。
四、学制与学分
第十三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制为二年,毕业总学分为 90—100 
学分。所学课程包括该学科(专业)主要的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其中,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不低于 20 学分。
五、课程考核与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所学的课程均要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试成绩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综合平时成绩确定。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 ,平时成绩占30%。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5%者;或在校期间经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者;
(2)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本人自动申请退学者;
(4)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六、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档案,有关院(系)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学校的各种教学资源,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除另有规定的以外,按同年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
第二十条凡没有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者,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程序与第一学士学位相同。 
八、其它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大校发〔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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