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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sd025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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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促进学生资助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围绕“立德树人冶根本任务,不断完 善学生资助体系,创新资助育人方式,坚持精准资助路径,实现资 助工作全覆盖,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 见》 (国发也2007页 13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 普通本专科生。 其中助学贷款、勤工助学项目同时适用于全日制 在校研究生。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 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学生自愿 提交证明(申请)材料,由学院、学校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程序, 以民主评议或其他方式认定。 第四条摇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 “扶贫先扶智冶 为指导,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助困性  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

第二章摇 组织机构 第五条摇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 助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 生工作处、工会、团委、招生就业处、财经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 学院学生工作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助工作的总体规划、日常事务管理和组 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摇 根据资助类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资助项目 评审工作组,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 评审工作。 第七条摇 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领导任组 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年级、各班级负责人和学生代表 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资助形式及资助经费 第八条摇 资助形式主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宿费、“绿色通道冶 、结对帮扶、勤工 助学、爱心超市等。 第九条摇 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划拨的专项经费;学校的 “三项经费冶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按不低于年度事业收入 5% 比例 提取的专项经费) ;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金。 第十条摇 资助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他支出不得 挤占。 具体用于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走访慰问金、 减免学宿费等项目;支付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学校组织 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爱心超市的运营和 部分物资采购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素质拓展 费用。

第四章 助学金 第十一条摇 助学金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 社会力量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 生每年 3000 元,具体分为三档,其中一档 2000 元、二档 3000 元、三 档 4000 元。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助学金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社会力量助学金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助设立的助 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 生,资助标准根据资助单位( 个人) 意愿确定,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 年。 社会力量助学金应纳入“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会冶统一管理, 捐资单位(个人)按捐赠协议将款项划拨至山东省 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由学校(学院) 按约定方式、用途 管理使用。第十二条摇 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社会力量助学金要求学习成绩 或综合排名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 50% ;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摇 同一年度内,一般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两项及以 上高额度助学金。 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国家和山东 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摇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 政府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 第十五条摇 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 格: 1. 因违纪被通报批评 2 次以上(含 2 次)的; 2. 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的; 3. 拥有与经济困难家庭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奢侈品,或者有高 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行为; 4. 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及格课程较多(3 门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摇 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 1. 下达计划。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和 学校实际情况,印发评审通知。 评审数量一般按各学院学生数为 — 5 — 基数进行计算。 2. 个人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按 要求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3. 资格审核。 班级助学金评定评议小组负责,重点审核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 学生参加班级民主评议。 4. 民主评议。 以班级为单位,全体学生对评议小组推荐的申 请人材料和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5. 确定推荐候选人。 班级助学金评定评议小组根据民主评议 结果,综合考察申请人学习、生活和受资助情况、分配的名额等因 素,确定班级推荐候选人,提交学院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 6. 确定候选人。 学院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确定 的推荐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复核推荐候选人申请资格,研究确定 候选人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7. 资格审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学院推荐的候选 人资格,审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8. 学校评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专门会 议,研究审定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国家、省政府设立的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报上 级有关部门审批。 9.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具体以评审通知文件要 — 6 — 求为准) ,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隐私。 校、院两级学生委员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可以直接向学校或 学院推荐候选人,评审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摇 社会力量助学金的评审: 1. 学校与捐资单位(个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资单位(个人)将 款项划拨至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学校(学院)根 据捐资单位(个人)的意愿启动评审工作。 2. 社会力量助学金一般不做具体名额分配,由资助单位( 个 人)根据学校(学院)推荐情况协商确定。 面向全校设立的助学金,由学校推荐直接从社会力量助学金 候选学生库中筛选推荐,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社会力量助学金 候选学生库,由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为特困生、且综合测评为品学兼 优的学生组成。 面向学院设立的助学金,由学院自行调配。 3. 需要单独组织评审的,参照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进行。

第五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 府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 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 — 7 — 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本专科生不超过 8000 元 / 年, 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 / 年。 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 费和住宿费。 3.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 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4. 学生毕业后三年为还本宽限期。 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 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 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 计算至学生毕业后第 36 个月。 从毕业后第 3 年的 9 月 1 日起,按 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5.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 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利息按年计收。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 政全部补贴,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 6. 山东省籍的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由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落实;外省籍在校生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可直接到生源所在地学生资助部门申请,具体咨 询当地学生资助部门。 目前,学校没有实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与管理。 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负责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 8 — 第二十一条摇 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取得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学籍的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 在同一个县(市、区) ; 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 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流程:国家开发银 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申办,非国开行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根据经办银行及当地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进行申办。 一、受理申办阶段 1. 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学生在 线服务系统,首次贷款的学生首先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及共 同借款人信息;续贷的学生直接使用首次办理贷款时用的账号登 录。 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导出并打印《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 款申请表》 ; 2.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向生源地所在县 (市、区)资助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县(市、区) 资助中心对贷款学 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借款合同》 ; 3. 续贷的学生需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按要求填写续贷声 明,并每年至少两次登陆系统维护个人信息。 未填写续贷声明或 续贷声明未通过学校资助中心审核的贷款学生将无法申请贷款; 4.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 支付宝冶 的方式办 理。 各县(市、区) 资助中心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文本信息时, 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冶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 和本息回收。 二、贷款发放阶段 1. 贷款学生在县(市、区) 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 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 (上面附有回执校验码) ;县( 市、 区)资助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 加盖县(市、区) 资助中心公章 后交由贷款学生,暑假开学后,学生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以学院为单 位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受理证明》 ,在系统中录 入并确认回执校验码和欠缴费用金额;县(市、区) 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在学校录入信息完毕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 生效; 3. 县(市、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部回执单后,统一报 送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回执 单通过结算代理行发放助学贷款; 4. 学校财经处收到贷款后,为学生划拨学费并开具学生收据  凭证。 第二十三条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要及时进行信息变 更: 1.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休学、转学、退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其 他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需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籍异 动变更手续,由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 统中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变更, 生源所在地县(市、区) 资助 中心负责审核。 2. 借款人在毕业离校前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将个人“通讯信息冶 、“家庭信息冶 、“就业 信息冶和“联系人信息冶 等项目补充完整,完成个人信息变更。 借 款人毕业离校后若变更联系方式,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以便日后 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3. 借款人毕业后升学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硕士录取通知 书到生源所在地县( 市、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 更,变更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否则自毕业起产生的借 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第二十四条摇 违约责任。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 还款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 息。 并将贷款违约学生的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 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 — 11 — 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 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 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借款人并将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第六章摇 临时困难补助及减免学宿费 第二十五条摇 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 事件,导致当事人面临短期内无法自行解决、并将对其正常学习生 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经济困难时,学校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划拨的三项经费列支。第二十六条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 补助: 1. 学生本人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伤害,医疗费用较高,本人 无法承担的; 2.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其家人或本人又遭遇突发性事件,个人 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 得到保证的; 3.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不设上限,一 般不超过 5000 元。 临时困难补助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批,大额补助 应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摇 减免学宿费指学校对符合国家及山东省文件规 — 12 — 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部分或全部学宿费,减免对象和 额度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确定。 第二十九条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宿 费: 1. 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 2. 单亲家庭、父母下岗或危病家庭中,确无经济来源及其它原 因导致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 3. 遭遇不可抗拒的重大意外灾害导致经济困难的; 4. 按国家规定应给予补助的,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参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摇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或减免学宿费,应经学生本人 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填写《 鲁东大学临时困难 补助申请表》 或《鲁东大学减免学宿费申请表》 ,经学院学生资助 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摇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给予临时困难 补助或减免学宿费: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 有不良消费行为习惯的,如抽烟、酗酒及其它高消费行为; 3. 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求上进的; 4. 拒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 5. 可以通过勤工助学解决困难而拒绝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  6. 因本人责任导致被盗、受骗等意外事件而产生临时性经济 困难的; 7. 因校园贷、高利贷等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经济困难的。

第七章摇 绿色通道 第三十二条摇 “绿色通道冶 是指学校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 一种资助形式,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保证。 第三十三条摇 “绿色通道冶申请条件: 1. 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齐学宿费的; 2.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 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孤儿等; 3. 家庭中有重病患者且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 济特殊困难的; 4. 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殊困难 的; 5. 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6. 家庭经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 致使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7.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8. 其他特殊困难学生。 第三十四条 审批程序:  1. 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鲁东大学新生入学通知 书》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乡(镇、街道)及以上政 府机关(扶贫办)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 学院审核。 学院初步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指导新生填写 《鲁东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冶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院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 3. 学校审批。 申请学生持《鲁东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冶申 请表》 (2 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绿色通道工作站审核。 新生报 到期间,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工作站,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4. 学生入学。 学生凭审核通过的《 鲁东大学新生入学“ 绿色 通道冶申请表》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绿色通道只办理学宿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超 过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进一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 情况属实应当资助的,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 学等方式给予相应资助,帮助其尽快适应大学生活,缴纳学宿费; 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督促学生限期缴纳学宿费。

第八章摇 勤工助学 摇 第三十七条摇 勤工助学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在学校统 一组织管理下,参与学校实践劳动,由学校支付具有资助性质的劳 动报酬,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资助形式。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 “三项经费冶列支。 第三十八条摇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 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能用学生不用临时工冶的原则设置。 按照 岗位工作性质,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助工、助管、助教、助研和公益服 务五大类。 第三十九条摇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组织 管理工作。 各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 作。 第四十条摇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 学岗位: 1. 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确有需要的; 2. 后勤服务单位和非承包经营性质校办产业; 3. 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体伤害和危害的特殊 行业、专业劳动除外。 第四十一条摇 各用人单位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岗位设 置、撤销、工资标准等事宜的考察论证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 据各单位实际需要、已有岗位和经费情况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第四十二条摇 用人单位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 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就工作任务、时间和报酬等问 题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第四十三条摇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能够履行《学生指南》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 用工协议经历; 3. 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 4.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不良生活习惯者优先。 第四十四条摇 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 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一般由学生会勤工助学部 负责) ,学院根据岗位需要和学生实际,确定初选名单。 2.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科审核。 3. 申请人员按通知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及考核,通过考核的学 生发给《勤工助学资格证》 。 4. 持有资格证的学生参加供需洽谈会,竞聘并签订勤工助学 协议。 第四十五条摇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 一般情况下,不 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两个) 以上助学岗位。 人员安排上,一 般不考虑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摇 勤工助学的岗位工资,充分体现资助原则,不得 低于学校同类岗位用工,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一般在 8—12 元 / 小时。 学生实际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学生实际工作时 间、工作内容、工作成果确定。 第四十七条摇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另行制订《 鲁 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 。

第九章摇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摇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评审条件、严守评审纪律、严 明评审程序、严密检查监督、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不得擅自调整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名额, 不得以班费等名义挤占、截留和挪用助学金。 违反评审工作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同时取消所在单位 (个人)年底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十九条摇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有关举报线索和 学生申诉。 第五十条摇 受到资助的学生要合理利用各类资助经费,严禁 挥霍浪费。 资助经费应当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不得用于购 买奢侈品或进行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活动,一经发现应 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五十一条 要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积极 开展励志教育、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 育,组织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和学校义 工等活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报效祖 国,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人人成才的教育目标。

第十章摇 附则 第五十二条摇 本法办中提及到奖学金、结对帮扶、爱心超市等 资助项目详见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摇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摇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鲁东大学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也2014页50 号) 、《 鲁东 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也2014页 52 号) 、《鲁东大学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也2014页53 号) 、《鲁东大学新生入 学“绿色通道冶实施办法》 (鲁大学字也2007页85 号) 、《鲁东大学减 免特困生学杂费管理规定(试行) 》 (鲁大学字也2007页 87 号) 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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