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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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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为确保浙江省2023年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录取工作,在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高校录取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高校须按国家和浙江省核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政策。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招生章程中出现与教育部和浙江省规定不一致的,须按教育部和浙江省的规定执行。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肃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高校招生工作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各录取场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录取期间,浙江省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录取工作,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

(一)计划组

负责高校(专业)招生计划审核、调整等工作;审核公布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负责未录取高分考生情况查询。

(二)信息组

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畅通安全、网上填报志愿、录取应用系统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网上填报志愿、录取数据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按规定的原则进行投档、数据预测和数据统计;负责制作新生电子录取名册;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录取系统应用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录检组

负责录取过程的检查和联络工作。对高校投档条件设置进行核对,对退档、预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审核;按政策规定对体检、政审、加分、降分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高校最终录取名单。

(四)宣传组

负责录取期间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应对。

(五)信访咨询组

负责录取期间的咨询、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

(六)纪检监察组

负责监督检查高校和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教育部、省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受理来信、来访、来电举报;调查和处理违纪事件。

(七)综合保障组

负责录取现场办公用房安排、文具及卫生防疫用品的发放、财产管理;负责录取现场工作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负责会议安排、接待、记录、有关材料发放等工作;负责车辆调度、录取工作人员食宿安排等。

第八条  高校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招生政策,在录取前研究确定本校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录取中的特殊问题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各高校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的报告须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九条  高校要建立完备的录取工作机构,安排好录取工作场地和设备,配足工作人员。要指派专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计算机网上录取操作,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录取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并配备传真机等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  录取工作体制

第十条  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具体职责是:

(一)省教育考试院

1.提出浙江省各类别招生的分段线建议,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

2.执行招生政策,规范录取规则并组织实施。

3.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时提供给各高校审录。

4.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审核录取考生名单。

5.生成电子录取考生名册提供各高校。

(二)高校

1.自觉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根据规定日程安排,遵照本校招生章程相关规定,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经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评价,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完成在浙江省的招生计划。 对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的复议要求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生源计划的调整,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讨论研究,形成解决方案,并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4.按规定及时办理录取手续,下载电子录取考生名册。

5.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考生询问的答复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四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准备工作

(一)省教育考试院发布高校招生计划、各类分段线,并及时将分段线、录取安排和通讯联络方法等信息提供给高校。

(二)高校核对本校在浙江省的招生计划;了解熟悉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高校获取招生用户名和招生密码

高校使用录取主密钥登录https://wz.tfsec.com.cn(教育网)或https://wztt.tfsec.com.cn(非教育网),下载最新安全客户端软件、注册表文件及应用系统用户信息等,使用安全客户端辅助工具解密获得在浙江招生录取的用户名和密码。

招生用户名和招生密码用于高校招生录取院校端和“浙江省平行志愿投档信息交互平台”。各高校应当妥善保管此密码,严防泄露。如有特殊情况,请与省教育考试院信息技术部联系。

各高校须在录取开始前进行网上报到,登陆省教育考试院OA系统(https://oa.zjzs.net),了解录取工作相关安排和所属录检员及其联系方式,以及有关系统和文档,填写本校录取具体负责人员联系电话。

(二)查询生源情况

高校通过“浙江省平行志愿投档信息交互平台”(https://218.75.77.27:8443),查看模拟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计划,及时确定并提交投档比例。 投档比例。传统志愿根据招生计划第一轮按不大于1∶1.2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小数点部分原则上按四舍五入计算)投档,后续各轮原则上按缺额计划数投档。每轮投档后,视生源情况进行补投。如高校对个别专业有特殊要求,在符合教育部和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与录检组联系确认,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含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1。     2.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实行刚性管理,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高校不得擅自调整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确需调整计划的,须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OA系统”,下载并填写《2023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计划调整表》,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按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涉及在浙招生计划总量调整的,须通过教育部生源计划管理系统逐级履行调整手续。

高校如需追加在浙招生计划,平行志愿计划原则上须在投档前提出申请。投档人数以调整后计划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如果在投档后提出申请且追加后计划量多于已投档量,剩余计划将在后续志愿填报中向社会公布。

在各类别最后一轮投档前,高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浙招生计划。最后一轮投档后,如果生源仍不足,高校可提出撤回计划申请。

实行传统志愿的高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进行专业间调整,须先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经同意后执行。调整专业计划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利益。

(三)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高校应当在规定时间,按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录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对不按规定接收考生电子档案的高校,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该校招生计划的100%留档,在该段录取结束时所留档考生视为已录取。

高校下载的考生志愿信息中,只显示考生填报本校本专业的志愿,不显示其余平行志愿高校专业名称及顺序。

兼报志愿的考生,按招生录取工作进程先后顺序投档录取。已被录取(包括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各类提前录取等)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批次(段)的投档。

(四)阅档

高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集体研究确定录、退考生名单并及时上载。有关考生电子档案下载及录取、退档等问题,须及时与录检组联系。高校不得超过阅档时间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五)退档

高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退档考生名单,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向高校提出复议要求。高校应当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传真给录检员。

退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批次(段)详细投退档工作时间按《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进程》执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予以通报,由此产生的问题,由高校负责。

(六)录取

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提交录检组审核。录检组审核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由信息组据此生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文档,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电子印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通过录取系统获取录取考生名册可信电子文档。高校如需纸质录取考生名册,可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结束后打印寄送。高校须按规定建立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根据录取考生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

新生纸质档案由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取后自行带至高校。有关高校要加强管理,做好纸质档案的接收和保管工作。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第五章  纪检监察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全程监督录取工作。

(一)监督检查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执行情况。

(二)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三)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四)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五)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六)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十四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类招生具体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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